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公告
权利人陈益龙、刘会芳因保管不善,将以下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。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,现声明如下:原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若对下列权利有异议者,请于该公示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,到眉山天府新区市民服务中心1楼(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视高街道中建大道二段8号)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,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异议书面材料,逾期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,我中心将予以登记。
不动产登记证明:仁预0026969号、仁预0026970号
特此声明
声明人:陈益龙、刘会芳
2020年8月31日